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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105期 影视行业从业者应该如何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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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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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从业者应该如何有效沟通?
【原创】文/汐溟
笔者作为电影行业律师,主要处理电影版权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编剧、导演、制片人及专业投资人在商务沟通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时反复出现,或许与电影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沟通方式不但影响沟通的效率,在诉讼或仲裁发生时,还可能会有难以想象乃至不可承受的后果。本文择代理中委托人几点实际问题予以说明。
第一,“自嗨式”自我表达,完全不考虑对方反馈信息,也不注意对方感受。双向沟通变成单向灌入式抒发。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后期制作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的委托人是合同中的受托人,负责为影片提供后期制作服务。其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在有关业务的沟通中,大多数时候都是委托人在单方的向对方表达,很多都是多达几百字的长段落,对方或是不回应,或是用“嗯嗯”、“了解”之类的敷衍反馈。众所周知,沟通是信息的传达、交流。一方表达出信息另一方应予接受,信息需要有传递的渠道。但此类沟通方式却失去了沟通的意义。很显然对方不想沟通,实际上已经关闭了信息沟通的大门。此时强行表达毫无意义。而且作为证据,通过微信记录无法显示相对方对一方表达的观点是接受还是反对,实际上对方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法通过微信记录证明有价值的内容。
第二,在审查微信记录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方经常发送整段整段信息,而相对方仅仅以几个字或简短语句回应。这种现象还并不鲜见。这种沟通方式并无效率。双方的沟通并不对等,一方对另一方的表达或是出于某种目的保留真意,或是有抵触情绪,多数情形仅仅是礼貌性回复。该种沟通中一方充分的表达出真意而另一方实际上流露出的真意极少。交流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对方对事件的真实态度,如果通过沟通反馈不出有价值的信息,则该种沟通同样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沟通中言语不雅甚至粗鄙,与其个人职业不符,在纠纷发生时收到极差观感。电影从业者的素质尽管在行业内部看来参差不齐,但行业外人员看来还是有较高期待。毕竟电影是艺术,从业人员属于艺术工作者,应该具备极高的文化水平和修养。而如果在沟通中言语不雅甚至粗俗不堪、充满市井之气,则旁观者对表达者必定产生不良观感,而如果该旁观者又恰好是裁判者,则该种不良观感可能助生不利裁判。与单纯的私事沟通不同,凡是涉及到工作及商事的交流,都有可能会成为证据。商事合作关系引发纠纷在所难免,而纠纷产生就需要举证。沟通记录不可避免的会成为证据。私下的隐私性商事沟通会公开化、透明化,供第三方审查。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沟通表现出相同的修养和精神气质,则因为第三方对双方的观感相同,并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利的局面,但如果言语不当的仅是一方,而该方恰恰是原告或者是仲裁申请人,那么其自己将承担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视具体情境而定,但总体来讲言语不雅带来形象不佳以及最终不利结果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只要我们换位思考,将自己置身于裁决者的立场便不难理解这一点。
第四,对于沟通中的“抹黑”及“污点”要及时澄清、辩解、反驳。在双方发生严重分歧时尤其该注意。当合作双方马上解除合同,双方对此均心知肚明时,一方在沟通中可能对另一方的合同履行行为故意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的指责,对于个人可能指出隐私之事予以攻讦,在合同濒临解除的敏感时期一方的该种言语较大可能是为诉讼或仲裁准备,希望裁决者看到以破坏另一方形象。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对非实的“污化”时,应及时澄清、反驳。
艺术是感性的工作,电影行业的从业者不乏率真性格。但是商业需要理性的精神,沟通也有其自身的规则。笔者择执业中见闻二三则作上述建议。望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