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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解约?

微电影/剧情片 1057播放 2024-11-01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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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逾期未上映可否解除合同?(上)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拍摄制作影片,共同享有版权,影片上映周期决定着当事人的投资风险,如果条件允许,当事人一般希望应尽快安排影片上映。但影片上映,尤其是档期的选择对影片的发行结果有重要影响,所以当事人通常不会约定影片的具体上映时间,但基于合理的预期会约定最迟的上映期限。影片应该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上映。如果影片未能在这个期限内上映,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是否应受某些条件的限制?本文认为,影片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映,当事人通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结合合同履行事实而定,即影片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上映与当事人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相结合,能得出合同基础丧失,当事人的订约期待利益落空的结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以下是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甲与乙合作拍摄制作影片,约定影片投资1000万元,甲投资200万,占影片份额的20%,双方按投资比例共享影片版权。影片应在签约后2年内上映。乙负责影片的制作、报审及质量管理,甲有权监督。后影片未能在2年期内上映。影片不但未能获得公映许可证,甚至都未能通过初审。逾期两个月后,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函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解除合同。遂成讼。 甲解除的主要理由在于:合同约定了影片应在2年内上映,影片逾期并未上映;而且逾期之后影片仍在补拍制作,尚未成片,连公映许可证都未获得,影片何时能上映无法预料,遥遥无期,而造成这种不利结果是乙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乙构成根本违约,甲签约时期待的利益已经无法实现。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在于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影片虽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映,但未来仍具备上映的可能。影片曾有过一次报审,但未获通过,主管机关对影片的评价是质量不过关,要求乙对其做大幅度的修改,某些镜头需要重拍。自第一次审批未能通过后,乙已经按照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对案涉影片进行修改,以期能尽快完成影片的制作及报批工作,早日将影片上映。 如若按乙的观点,合同对2年内上映的约定便失去了意义。2年内不上映但未来能上映,这个未来是多久?如果5年或10年后上映,影片的题材是否会过时、是否还有热度?电影都有一定的受众,而受众的心理和审美情趣也在变化,5年或10年后影片受众是否还会对影片有兴趣?影片虽然不是快消品,但通常也会随着时间而不断降低价值。因此,影片在约定的2年期内上映,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除少数特殊类型影片外,获得发行收益是当事人拍摄制作电影的主要目的,而上映是实现该目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和方式。所以,2年期内影片上映,也是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尽管双方对案涉电影公映时间并未明确约定,但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影片应在签约后2年内上映,但案涉项目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并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虽然乙提交了主管机关对案涉电影的审核意见等过程文件,电影制作在2020年也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案合同也没有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时间进行约定,但根据我国电影行业的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才能进入影院公映,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是本案合同案涉项目能否进入电影市场公映的基本前提。但在2年的时间里,影片并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上映的基本前提都未具备。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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