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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发出解除通知后编剧交付剧本且不同意解约,合同应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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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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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发出解除通知后编剧交付剧本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应否解除?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编剧逾期交付剧本,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编剧逾期未交付剧本,委托方发出解除通知,此后编剧交付剧本且不同意解除合同。该种情形下,合同能否解除?
甲委托乙创作剧本,约定乙应在2022年1月22日前交付剧本,同时约定若逾期15日未能交付剧本,甲有权解除合同。签约后甲足额支付了酬金,但乙逾期3个月仍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2022年4月25日,甲向乙发送解约通知函,通知乙解除合同。乙于5月25日向甲邮寄剧本。在此后的诉讼中,乙不同意解除合同,不认可甲解约通知的效力。在发出解除通知之后,编剧乙履行合同,交付剧本成果,且明确拒绝解除合同。该种情形下,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乙的异议是否有效?
解决前述争议,应考察两个问题:甲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乙交付剧本后,甲是否有受领的表示。
首先,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涉案合同约定,乙逾期15日交付剧本,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在2022年1月22日前交付剧本,但截至4月25日甲发出解除通知之前,乙已经逾期3个月,约定的解除事由已经发生,甲行使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具有法律依据。当然,将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的,若违约方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并非严重违约,对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无实际影响的,当事人也无权解除合同。该案中,合同将迟延交付约定为解除事由,迟延交付15日甲即可解约,乙迟延90多日,从程度看已属严重违约,打乱了甲对项目的合理安排,已严重影响其合同目的。因此,甲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
应予注意的是,同为迟延履行致使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有很大差别。如影片未在约定的时间上映,逾期3个月,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发出解约通知,此后一个月影片上映,且相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该种情形下,解除通知可能无法产生解除的效力。因为双方对解除效力产生争议时,需审查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事由。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应证明迟延履行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影片已经上映,合同目的仍可实现,迟延履行虽然违约,但并未完全剥夺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合同不宜解除,对于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违约责任的方式寻求救济。概言之,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在相对方异议时,主张解除的一方应证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而约定解除权则不同,约定解除权具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当事人只需证明条件发生即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将某种违约行为作为解除事由,当事人只需初步证明该违约行为发生即可,至于违约行为是轻度还是严重违约,对合同目的有无影响,应为相对方对解除提出异议时由其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形下,除非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合同完全无解除的必要,约定解除权都该被支持。例如,该案中,若乙迟延16天甲即发出解除通知,而收到解除通知后3日内乙即交付了剧本,甲的解除通知可能无法产生解除效力。
其次,即便甲先前发出解除通知,而且甲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此后有明确的继续履约的意愿,否定其解除的表示,基于合同自由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主张不应支持。如该案中,乙向甲交付剧本,甲接收,未持异议,甚至提出了修改意见,说明甲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效力应予维持。
综上,将迟延交付约定为解除事由,委托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编剧交付剧本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能否解除主要取决于迟延违约程度,只要不是显著轻微通常都可产生解除效力,此外,委托方无否定先前解除行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