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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剪和精剪工作均未通过验收,合同解除时服务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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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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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剪和精剪工作均未通过验收,合同解除时服务费应如何处理?
【原创】文/汐溟
剪辑服务合同中约定,剪辑工作分阶段进行,阶段性工作通过验收确认后才可获得服务费。如果完成全部剪辑工作,但粗剪和精剪两个阶段的工作均未获得认可,在合同解除时,服务费应如何处理?获得全部服务费还是无权取得?又或者取得部分费用?
2021年5月,甲与乙签订《电视剧剪辑合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其出品的电视剧的正片剪辑工作,工作期限为进组之日起至该剧剪辑全部完成且按甲方、导演及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修改完成片。甲分五期向乙支付服务费,对于第三期付款,双方约定:该剧杀青且乙提交全部粗剪素材经甲及导演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第四期:精剪工作全部完成,提交所有剪辑素材、完成片及文件材料并经甲及导演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
合同签订后,乙安排剪辑师负责该剧正片的剪辑工作。甲支付了该剧第一期、第二期的合同款项,并向乙发送了该剧前三集审片修改意见。乙完成了该剧的粗剪及精剪工作。但甲未向乙支付第三期及后期阶段制作费。乙主张甲应向其支付第三期和第四期服务费。在《粗剪未被确认擅自开始精剪工作,服务费会受何种情形?》一文中,针对乙第三期和第四期服务费的主张,笔者作出“在合同不解除,效力仍维持的情形下,乙要求甲支付服务费,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难被支持。若合同解除,需对有效期内履行情况进行清算,则有不同的性质,或有不同的结果。”的评价。本文分析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服务费的结算问题。
从履行情况看,乙向甲交付了粗剪成果,在甲未明确通过的情形下,乙即开始精剪工作,并向甲交付了49集成果。乙主张完成了电视剧粗剪和精剪的全部工作,因此甲应支付相应的第三期和第四期服务费。甲认为对于粗剪工作,甲并未明确确认,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在粗剪工作未获认可的情形下乙擅自开始精剪工作,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而且精剪成果并未获得甲的审核,付款条件同样未成就。故,对于乙的粗剪和精剪工作,甲均拒绝支付服务费。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在维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甲第三期和第四期服务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乙诉请甲支付该两期服务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但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虽然基于合同约定,该两期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但应该就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认定工作价值。
就合同性质而言,甲委托乙处理电视剧剪辑事务,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乙为甲提供剪辑服务。乙的服务具有不可恢复性,乙已经完成49集电视剧的粗剪和精剪工作,尽管质量未通过甲的验收,但客观上乙实际履行了合同中的剪辑义务,完成了剪辑工作。现在甲未支付粗剪和精剪工作的酬金,乙有给付却未得对待给付,乙已经产生损失,该损失即为乙完成的粗剪和精剪工作的价值。依据甲的主张,如果因为未通过其审核即可拒付服务费,则对乙显然不公平;当然,在甲未认可乙剪辑工作质量的情形下,要求甲支付对应的全部酬金,对甲同样有失公平。因此,应以乙完成的49集电视剧粗剪和精剪工作为基础,结合合同性质,基于公平和诚信的精神综合考量,酌情处理。
已履行部分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清算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解除只是把给付义务转换为法定的返还性债务关系。在考量如何清算已经履行的债务时,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得到公平的对待,有利于解除权人的方法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被加以考虑。乙完成合同项下的剪辑